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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3-16     【转载】   阅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办 公厅印发实施的《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0〕160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6日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 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 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 件。

1.3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重大生产安全涉 险事故)应急工作。省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 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 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 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省长领导下,省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担任省委常委的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应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省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 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

2.2 省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2.2.1 市、县(含市、区,下同)领导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 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3 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4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凤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安全生产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3。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部门发布;超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事故影响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由省应急厅同时组织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 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 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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