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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3-16     【转载】   阅读

4.4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5 应急暂停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4.6 较大、一般等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由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 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省有关部门视情指导。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省应急厅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行业领域、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应急厅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应急厅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省应急厅指导全省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5    技术保障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 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省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省应急厅。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上级应急部门。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0〕160号)同时废止。

8附 件


8.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统计〔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 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

8.2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省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 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省委军民融合办:组织指导协调军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省教育厅: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省级医药储备管理规定,动用事故处置所需省级医药储备。

省公安厅: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省民政厅: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省司法厅:组织指导协调省属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由省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生产事故、城市轨道运行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长江干流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省商务厅: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省应急厅:综合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

省国资委:参与组织指导协调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省林业局:组织指导协调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省人防办:组织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省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省能源局:依照省相关专项预案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

省供销社: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安徽煤矿安监局:按照《安徽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省气象局:组织事故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参与由自然灾害 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省邮政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通信、信息网络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

安徽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民航安徽监管局:按照《安徽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职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任务的运输保障工作。 ;

上海铁路局合肥铁路办事处:组织协调辖区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8.3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 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 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 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 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他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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